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198號
TYDM,111,聲,3198,202210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定宇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 年
度執聲付字第4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定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定宇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判處有 期徒刑合計2 年2 月,於民國110 年1 月26日送監執行,現 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11 年10月13日 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 ,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7120號 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 年3 月25日,惟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2 年2 月5 日 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 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 171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