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稔宸(原名沈文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稔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稔宸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經陳奉法務部於111年10月1 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卷證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