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春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曾春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春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處刑合計有期徒刑2年確定,經送法務部○○○○○○○ 執行中,因其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110171445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宜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