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175號
TYDM,111,聲,3175,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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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皓崴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皓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何皓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1 09年3月1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 經法務部於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 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0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 683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10月23日, 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8月 2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 0171683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世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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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