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70號
聲名異議人 彭倩玲
上列聲明異議人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0月6
日否准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執行案號:111年度執字
第10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準此,得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者,僅有 「受刑人」、「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受刑人之配偶」 ,其餘受刑人之家屬並無為受刑人聲明異議之權,且聲明異 議程序無如上訴、抗告程序有得命補正之相關規定,故無權 聲明異議者向法院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既非法之所許,即 應以不合法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查受刑人彭勝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 176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下稱本案 判決),本案判決並於民國111年8月2日確定,嗣受刑人於1 11年10月6日到場執行本案判決時,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 ,檢察官即於同日否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之聲請,且命受刑人 應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11年1 0月6日執行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10月6日聲請易 科罰金案件審核表可證(本院卷65-67頁、111執10186卷) ,是檢察官固於110年10月6日對受刑人,有為不得易科罰金 應入監執行之執行指揮。
㈡次查,聲明異議人彭倩玲係受刑人之女兒,且受刑人未受監 護宣告等情,有聲明異議人及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家事 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本院卷71、79 、81、83頁),是聲明異議人應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 有聲明異議權之人,詎聲明異議人卻於聲明異議狀以自己名 義(無論聲明人或具狀人欄,均填載聲明異議人自己名義, 見本院卷5頁)對檢察官上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則依上開 說明,聲明異議人既非有聲明異議權之人,其本件聲明異議 ,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