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951號
TYDM,111,聲,2951,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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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51號
聲 請 人 張明欣


被 告
即 受刑人 張育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之執行指揮(111年度執字第993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之子即受刑人張育偉前 因犯竊盜罪,因不想被關,也無力繳納罰金,而認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111年度執字第9938號執行指揮有所未 當,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 之規定定有明文。查本件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張育偉之父親 張明欣,而受刑人於行為時已年滿20歲,此有本院辦理刑事 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及受刑人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參,是受刑人既已為成年人,又非無行 為能力受監護之人,縱聲明異議人為其父,仍非法定代理人 ,是本件聲明異議人張明欣非受刑人本人,亦非法定代理人 或配偶,經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是聲明異議人並非屬有權異 議人,從而,本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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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