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786號
TYDM,111,聲,2786,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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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韶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重傷害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 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 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 準;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 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 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此有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 8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又行為人所 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 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 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亦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 釋意旨得以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本院復為最後 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9年4月8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7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於上開判決確定日期之前,符合 併合處罰之規定。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為 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 處罰,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 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附卷可考 (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942號卷第2頁 ),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恐嚇危害安全、 毀損、詐欺及重傷害等案件類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非高 ,犯罪時間相距非甚遠,暨其所犯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之 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情狀 ,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3 至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 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恐嚇危害安全 毀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12日 108年11月10日 106年1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6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09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2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66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925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66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9日 109年8月13日 109年12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66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925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6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4月8日 109年9月22日 110年2月2日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827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518號 中高分檢110年度執字第20號 編號1至6經彰化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共10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3日 106年12月3日 106年1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278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278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2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66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66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6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3日 109年12月23日 109年12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66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66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6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2月2日 110年2月2日 110年2月2日 備 註 中高分檢110年度執字第20號 中高分檢110年度執字第20號 中高分檢110年度執字第20號 編號1至6經彰化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7 罪 名 重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46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2日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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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