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政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 年度執聲字第1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政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政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 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再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 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 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 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 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 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 前之執行刑為基礎,與以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 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 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 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
(一)受刑人呂政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 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再者,受刑人所犯附
表編號2、3、4所示之罪刑,雖得易科罰金,而與附表其 餘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 第1 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案係聲請人依受刑 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 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 定相符。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編號5、6;編號7至9 所示 之罪,雖曾經附表備註欄所示裁判分別定應執行刑確定在 案,惟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 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 刑之聲請為正當,本院即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以及 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 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並在上開外部性(即13年6月1 5日)及內部性(即8年10月15日)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 行之刑,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合併定其應執 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至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 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已不得易科罰金,本 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4日 108年12月10日至108年12月26日 107年11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毒偵字第16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毒偵字第3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01、6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 年度審易字第1134號 109 年度審簡字第735號 110 年度審簡字第38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11日 109年9月25日 110年1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0月14日 109年10月28日 110年3月9日 備 註 附表編號3、4之最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108年4月28日 108年11月20日 108年1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01、6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3706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754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2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3706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754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2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 年度審簡字第38號 109 年度訴字第659號 109 年度訴字第65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5日 110年5月12日 110年5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3月9日 110年7月7日 110年7月7日 備 註 附表編號3、4之最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附表編號5、6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9日 109年3月6日 109年3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9571、126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9571、126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9571、126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 年度訴字第991號 109 年度訴字第991號 109 年度訴字第99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5日 111年1月5日 111年1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3日 111年3月3日 111年3月3日 備 註 附表編號7至9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99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