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嘉琪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有應再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 序之必要,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