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94號
原 告 符 昕
被 告 劉胤霖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桃簡字第2177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育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