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1年度,1556號
TYDM,111,桃簡,1556,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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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1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富城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4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富城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本案犯行應論以累犯,惟 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未具體指出相 關證明方法,本院尚無從裁量本案是否因被告構成累犯而應 加重其刑,爰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 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 
三、爰審酌被告丁富城前於105年間有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未能理性處理與他人間 之紛爭,而為本案犯行,致告訴人李基誠心生恐懼,應予非 難,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迄未與告訴人和解,犯後態度不 佳,並衡酌被告本案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以及被告 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哲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4742號
  被   告 丁富城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1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富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壢簡字第15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5 月13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1年4月8日上 午7時44分許,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 犯意,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我會到你家把你家掀了」、 「我會殺了你」之訊息恫嚇李基誠李基誠因而心生畏懼, 足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李基誠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丁富城經傳未到,惟其於警詢中辯稱:上開訊息內容都 是氣話,非出於惡意云云。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李 基誠於警詢中指訴明確,並有其等對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 被告上揭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又查 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審酌累犯之規定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楊挺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鎮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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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