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字,111年度,2388號
TYDM,111,桃交簡,2388,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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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交簡字第2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ERMPORN CHATCHAWAL ALEJO JULIUS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3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PERMPORN CHATCHAWAL ALEJO JULIUS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PERMPORN CHATCHAWAL ALEJO JULIUS自民國111年8月27日晚 間11時30分許起至同年月28日凌晨0時許止,在桃園市龜山 區林森路某處飲用啤酒,明知其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許,基於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公司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 同日上午11時43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號對面為警查獲 ,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二、證據名稱
  被告之供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本院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36毫克,仍貿然騎乘機車上路,除危及己身安 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交通安全,並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 體及財產造成相當程度之潛在危險,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 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陳二專畢業之 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 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保安處分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 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被告為泰國籍之外 國人,雖因本案公共危險犯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 被告在我國並無其他刑事犯罪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且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犯本案 而有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性質 及其品行、生活狀況等情節,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 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賴穎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昌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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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