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交簡字第2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子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39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方子瑜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主張被告前因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桃簡字第1256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4月,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執行完畢,是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記 錄表為證。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 項,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經本院審核後認被告本案所涉犯 行確合於累犯規定之要件。然被告前所執行完畢者為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與本案所犯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其犯罪型態、罪質等皆屬不同,尚難認為被告確對於刑罰之 反應力薄弱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 解釋意旨,裁量後不予加重其刑。
㈡本院審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處刑,未能記取 教訓,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0毫克,仍 貿然騎乘機車上路,除危及己身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交 通安全,並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相當程度 之潛在危險,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 之犯後態度,兼衡其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自陳家庭經濟狀 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盧奕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昌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3921號
被 告 方子瑜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子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以109年度桃簡字第12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 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悔改,自1 11年9月13日8時許起至同日12時許止,在桃園市○○區○○路00 0巷0弄00○0號住處內飲用威士忌,明知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犯意,於同日21時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40分許,行經桃園市○○區○○ ○路0○0號旁為警攔檢,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60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酒 精測試紀錄表1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紙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 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 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檢察官 盧奕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