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767號
TYDM,111,易,767,202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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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7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永彬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3127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
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㈠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
 ㈡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㈣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王兆琳
                  
                  法 官 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甄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被告徐永彬僅因在電話中與告訴人即鄰居呂誠祐發生爭執,竟基於損壞他人之物之犯意,於109年12月28日晚間11時47分許,酒後前往呂誠祐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12樓之5住處前,持不明物品(未扣案),砸凹呂誠祐前揭住處之鐵門及砸破鐵門上方之窗戶玻璃1片,足生損害於呂誠祐。 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本院訊問筆錄 2 刑事撤回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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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