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246號
TYDM,111,易,246,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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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容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
2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容瑩以擔任保母為業,係從事照顧嬰 幼兒業務之人,自民國110年3月13日起受A嬰(109年6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母(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母)之 託付,於每週一至週五7時許起至17時許止(日間托育10小 時),在其位在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之工作處所, 負責照顧A嬰之生活起居,並藉以獲得報酬。詎被告明知A嬰 當時足歲甫滿10個月,應更注意維護A嬰安全,而依當時狀 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善盡保護及注意義務,於 110年4月15、16日之受託照顧A嬰期間內,因不詳原因使A嬰 背部、大腿受到外來迫力,致A嬰受有下背部挫傷瘀腫、左 側大腿挫傷瘀腫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被 告依約賠償調解金完畢,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 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提起公訴,檢察官周彤芬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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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