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1年度,1311號
TYDM,111,審附民,1311,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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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311號
原 告 李振豪
被 告 藍志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2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藍志城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審金訴字第421號為不受理判決,揆諸上揭規定,自應 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 記 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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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