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志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21284號、第42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藍志城應能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予他 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使詐騙犯罪集團隱匿身 分,而幫助犯罪集團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 之用,竟仍基於幫助洗錢、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3月31日某時許,分別將其申設之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及 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不詳 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 表所示之人而陷於錯誤,並分別匯款至藍志城所申設之如附 表所示之各銀行帳戶內,致無從追查上述犯罪所得之去向, 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嗣經告訴人洪芊竺、邱建智察覺 有異報警後,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 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已於111年9月13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資料查詢1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審金簡卷第35頁),揆 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退併辦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1年 度偵字第8288號、第14868號、第17082號、第18330號及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1年度偵字第15931號 案件,均認上開併辦意旨書所載之事實,與被告已起訴之本 案屬裁判上一罪,為同一案件,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惟被 告上開經起訴之犯行,既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則前開移 送併辦部分,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均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 法之處置。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被告申辦之銀行帳戶 匯入時間及金額 1 洪芊竺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9日12時59分許,假冒投資網站客服,與洪芊竺聯繫,佯稱有一賺錢專案,但須先支付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等語。 被告之王道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王道銀行帳戶) 於110年4月3日15時1分許,匯款5萬元至被告之王道銀行帳戶。 2 邱建智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5日15時許,假冒投資網站客服,與邱建智聯繫,佯稱升席活動,需先儲值1000元等語。 被告之王道銀行帳戶 於110年4月3日16時24分許,匯款2萬8000元至被告之王道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