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838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8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淑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592
號、第28027號、第28218號、第28494號、第29593號、第29972
號、第30600號、第33349號、第33930號、第34898號、第36400
號、第38416號、第39487號、第39488號、第39490號)及移送併
辦(111年度偵字第109號、第9188號)暨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
第109號、第8806號、第918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合議庭裁
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淑芬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拾捌萬陸仟零玖拾壹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之附表均更正為本案之附表; 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林淑芬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 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 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一、二、三。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淑芬所為,均係分別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 欺取財罪。被告如附表編號17、20、21所示,接續詐騙告 訴人張美玲、吳靜玟及康齡云,使渠等匯出款項,係基於 單一之詐欺犯意,出於同一犯罪計畫,於密切接近之時地 ,接續為數個詐欺行為舉動,侵害同一性質之財產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上開詐騙告 訴人等之財物,應論以接續犯一罪。被告就本案所為25次 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 ,竟以詐欺之方式,騙取本案告訴人呂怡靜、黃靜瑜、蕭 愛齡、陳亭蓉、宋驊均、黃怡芳、廖紫玲、呂欣宜、張美 玲、湯嘉豪、吳靜玟、康齡云、徐儀靜、温夢婷、温孟華
、蘇裕庠、陳姿伃、沈惠如、林淑惠、高小雯、余玲蕙、 侯勁宏、田子婷、葉玟嫺、張証翔等共25人之金錢,顯然 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非可取,應予非難;惟 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陳姿伃、沈惠如、蕭愛 齡、林淑惠、高小雯、余玲蕙、侯勁宏、田子婷、葉玟嫺 、張証翔均達成調解,複衡諸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品行與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犯罪所生之 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就此再諭知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份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詐欺告 訴人呂怡靜、黃靜瑜、陳亭蓉、宋驊均、黃怡芳、廖紫玲 、呂欣宜、張美玲、湯嘉豪、吳靜玟、康齡云、徐儀靜、 温夢婷、温孟華、蘇裕庠之犯罪所得共為新臺幣(下同) 6,886,091元,復未合法發還告訴人等,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分別追徵其價額。
(二)按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 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 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 案被告詐欺告訴人之犯罪所得原應沒收,然被告既已與告 訴人陳姿伃、沈惠如、蕭愛齡、林淑惠、高小雯、余玲蕙 、侯勁宏、田子婷、葉玟嫺、張証翔均達成調解,此有本 院準備程序筆錄及調解筆錄附卷可查(見本院審易字第48 號卷第205至211頁、第221至222頁、第237至239頁、第24 7至254頁,本院審易字卷第75頁),基於上開沒收規定之 立法理由係為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使犯罪利 得償還被害人優先於國家沒收,將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而 不是由國家終局享有,俾符合利得沒收追求回復正常財產 秩序之目的,而本案情形,訴訟上之和解已滿足告訴人因 犯罪所生對被告之求償權,且達到利得沒收所追求回復合 法財產秩序功能,實現利得沒收之目的,如逕予剝奪犯罪 所得並宣告沒收、追徵該部分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害人雙 重受償(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權利人聲請發 還者,檢察官應將沒收物及追徵財產發還或給付權利人) ,無疑使被告居於重複受追索之不利地位,更可能因國家 之沒收或追徵致被告陷於無資力,使被害人之民事請求難
以實現,是為免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貸款銀行 貸款金額 (新臺幣) 交付時間及方式 交付金額 (新臺幣) 交付地點 剩餘金額 (新臺幣) 1 呂怡靜 被告林淑芬於106年8月22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呂怡靜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台新銀行 40萬元 104年12月21日將台新銀行提款卡交付林淑芬自行提領 395,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364,035元 安泰銀行 68萬元 106年8月22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364,095元 桃園市○○區○○○街00號 2 陳姿伃 被告林淑芬於106年3月24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陳姿伃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50萬元 106年3月24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45萬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 370,124元 凱基銀行 30萬元 106年6月21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146,970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 3 沈惠如 被告林淑芬於106年3月間,向告訴人沈惠如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國泰世華 30萬元 106年3月27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264,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60,316元 4 黃靜瑜 被告林淑芬於106年5月26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黃靜瑜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0萬元 106年5月26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265,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157,390元 5 蕭愛齡 被告林淑芬於107年7月間某時許,向告訴人蕭愛齡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65萬元 107年8月間將玉山銀行提款卡交給黃玉雯,再由黃玉雯轉交林淑芬自行提領 585,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附近 443,539元 6 林淑惠 被告林淑芬於108年3月間,向告訴人林淑惠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55萬元 108年4月22日以匯款方式交付 489,900元 匯入林淑芬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21,414元 7 高小雯 被告林淑芬於108年4月間,向告訴人高小雯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40萬元 108年4月22日以匯款方式交付 354,900元 匯入林淑芬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9,579元 8 余玲蕙 被告林淑芬於108年4月間,向告訴人余玲蕙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20萬元 108年4月29日以匯款方式交付 174,970元 匯入林淑芬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1,928元 9 陳亭蓉 被告林淑芬於108年9月間,向告訴人陳亭蓉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65萬元 108年10月16日將聯邦銀行提款卡交付林淑芬提領 63萬元 534,681元 10 宋驊均 被告林淑芬於108年10月間,向告訴人宋驊均佯稱朋友林詩棉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50萬元 108年11月11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435,000元 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 419,176元 11 黃怡芳 被告林淑芬於108年11月間,向告訴人黃怡芳佯稱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可以賺取10%獎金,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0萬元 108年11月間以現金方式交付 261,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250,000元 12 廖紫玲 被告林淑芬於108年11月間,向告訴人廖紫玲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0萬元 108年12月12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26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230,000元 13 呂欣宜 被告林淑芬於109年2月8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呂欣宜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80萬元 109年2月26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72萬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1樓2樓及264號1樓2樓 691,309元 14 侯勁宏 被告林淑芬於109年4月25日,向告訴人侯勁宏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凱基銀行 25萬元 109年5月7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2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14樓之6 188,350元 15 田子婷 被告林淑芬於109年5月間向告訴人田子婷佯稱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可以賺取10%獎金,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60萬元 109年5月19日轉帳給黃玉雯,由黃玉雯領出後於109年5月20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54萬元 匯入黃玉雯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黃郁雯提出,於桃園市○鎮區○○路00號交付 540,000元 16 葉玟嫺 被告林淑芬於109年5月間,向告訴人葉玟嫺佯稱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可以賺取10%獎金,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0萬元 109年6月間由黃怡芳以現金轉交 261,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260,000元 17 張美玲 被告林淑芬於109年6月12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張美玲佯稱急需用錢,請告訴人以其名義貸款,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0萬元 ①109年6月12日 ②109年6月15日 ③109年6月16日 均以匯款方式交付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94,970元 匯入徐子培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4,420元 18 湯嘉豪 被告林淑芬於109年9月間,向告訴人湯嘉豪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60萬元 109年9月10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530,970元 桃園市○鎮區○○路00號 557,697元 19 張証翔 被告林淑芬於109年4月29日,向告訴人張証翔佯稱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可以賺取10%獎金,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0萬元 109年10月30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261,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290,053元 20 吳靜玟 被告林淑芬於110年11月間某時許,向告訴人吳靜玟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70萬元 ①109年11月9日 ②109年11月9日 ③109年11月10日 ④109年11月10日 ⑤109年11月10日 ⑥109年11月11日 ⑦109年11月11日 ⑧109年11月12日 ⑨109年11月12日 均以匯款方式交付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③50,000元 ④50,000元 ⑤100,000元 ⑥100,000元 ⑦100,000元 ⑧100,000元 ⑨40,970元 匯入徐子培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76,572元 21 康齡云 被告林淑芬於109年12月1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康齡云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5萬元 ①109年12月1日 ②109年12月16日 ③109年12月17日 均以匯款方式交付 ①300,970元 ②30,000元 ③10,000元 匯入徐子培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14,527元 22 徐儀靜 被告林淑芬於109年121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康齡云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55萬元 109年12月8日以匯款方式交付 514,970元 匯入徐子培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71,420元 23 温夢婷 被告林淑芬於110年2月17日,向告訴人温夢婷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100萬元 110年1月19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90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838,648元 24 温夢華 被告林淑芬於110年2月8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温夢華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70萬元 110年2月8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70萬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669,263元 25 蘇裕庠 被告林淑芬於110年2月17日,向告訴人蘇裕庠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60萬元 110年3月2日由温夢婷以現金方式轉交 595,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566,953元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6592號
110年度偵字第28027號
110年度偵字第28218號
110年度偵字第28494號
110年度偵字第29593號
110年度偵字第29972號
110年度偵字第30600號
110年度偵字第33349號
110年度偵字第33930號
110年度偵字第34898號
110年度偵字第36400號
110年度偵字第38416號
110年度偵字第39487號
110年度偵字第39488號
110年度偵字第39490號
被 告 林淑芬 女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淑芬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宋驊均、沈惠如、廖紫玲、黃怡芳 、張証翔、葉玟嫺、陳姿妤、余玲蕙、林淑惠、高小雯、蘇 裕庠、侯勁宏、呂怡靜、温夢華、温夢婷、黃靜瑜、田子婷 、張美玲、陳亭蓉、湯嘉豪、呂欣宜(下稱宋驊均等人)以 附表所示之詐術詐騙,致附表所示之宋驊均等人均陷於錯誤 ,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之銀行申請貸款,並 將貸得附表所示款項,以附表所示之方式交付予林淑芬,林 淑芬得款後均供己花用。
二、案經宋驊均、沈惠如、廖紫玲、黃怡芳、張証翔、葉玟嫺、 陳姿妤、余玲蕙、林淑惠、高小雯、蘇裕庠、侯勁宏、呂怡 靜、温夢華、温夢婷、黃靜瑜分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 園、平鎮、楊梅、中壢分局報告偵辦;田子婷訴請花蓮縣政 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偵辦;張美玲、陳亭蓉、湯嘉豪、呂 欣宜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淑芬警詢及偵查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林詩棉警詢及偵查之證述 被告林淑芬於108年至110年間介紹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向其申請辦理貸款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黃怡芳警詢及偵查之供述 告訴人黃怡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被告詐騙而陷於錯誤,向安泰銀行申請貸款,並將貸得附表所示之款項交付被告之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呂欣宜、陳亭蓉、湯嘉豪、張美玲偵查之證述 告訴人呂欣宜、陳亭蓉、湯嘉豪、張美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被告詐騙而陷於錯誤,向附表所示之銀行申請貸款,並將貸得附表所示款項交付被告之事實。 5 證人即告訴人宋驊均、沈惠如、廖紫玲、張証翔、 葉玟嫺、陳姿妤、余玲蕙林淑惠、高小雯、蘇裕庠、侯勁宏、呂怡靜、温夢華、温夢婷、田子婷、黃靜瑜警詢之證述 告訴人宋驊均、沈惠如、廖紫玲、張証翔、葉玟嫺、陳姿妤、余玲蕙林淑惠、高小雯、蘇裕庠、侯勁宏、呂怡靜、温夢華、温夢婷、田子婷、黃靜瑜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被告詐騙而陷於錯誤,向附表所示之銀行申請貸款,並將貸得附表所示之款項交付被告之事實。 6 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 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告訴人之行為,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吳亞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婷韻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貸款銀行 貸款金額(新臺幣) 交付時間 交付方式 交付地點 交付金額 (新臺幣) 證據 備註 1 宋驊均 108年10月間 佯稱朋友林詩棉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50萬元 108年11月11日上午11時許 現金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 43萬5000元 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110偵29972號 2 沈惠如 106年3月間 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國泰世華銀行 30萬元 106年3月27日 現金 桃園市○○區○○○路00號 26萬4,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貸款契約書、對話紀錄 110偵38416號 3 廖紫玲 108年11月間 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0萬元 108年12月12日中午 現金 桃園市○○區○○路000號前 26萬元 存摺影本、LINE對話紀錄、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110偵28494號 4 黃怡芳 108年11月間 佯稱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可以賺取10%獎金,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0萬元 108年11月間 現金 桃園市○○區○○路00號 26萬1,000元 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LINE對話紀錄 110偵33349號 5 張証翔 109年4月29日 佯稱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可以賺取10%獎金,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0萬元 109年10月30日下午8時44分許 現金 桃園市○○區○○路000號 26萬1,000元 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LINE對話紀錄 110偵33349號 6 葉玟嫺 109年5月間 佯稱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可以賺取10%獎金,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0萬元 109年6月 現金 桃園市○○區○○路00號 26萬1,000元 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LINE對話紀錄 110偵33349號 7 陳姿妤 106年3月24日前某時 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㈠安泰銀行 ㈡凱基銀行 ㈠50萬元 ㈡30萬元 106年3月24日 現金 國泰世華中壢分行 桃園市○○區○○○街000號 ㈠50萬元 ㈡17萬元 凱基銀行個人貸款申請書、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110偵36400號 8 余玲蕙 108年4月間 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20萬元 108年4月29日上午9時20分 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匯款 000-000000000000 17萬4,970元 存摺影本、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110偵36400號 9 林淑惠 108年3月間 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55萬元 108年4月22日上午10時30分 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無 48萬9,900元 無摺存款憑證、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110偵36400號 10 高小雯 108年4月間 妹妹在銀行工作 安泰銀行 40萬元 108年4月22日上午11時30分 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無 35萬4,900元 無摺存款憑證、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110偵36400號 11 蘇裕庠 110年2月17日 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60萬元 110年2月26日 現金 桃園市○○區○○路000號 59萬4,970元 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撥款代償扣款及匯款授權書、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110偵26592號 12 侯勁宏 109年4月25日 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凱基銀行 25萬元 109年5月7日晚間7時45分 現金 桃園市○○區○○路000號14樓之6 22萬元 LINE對話紀錄、凱基銀行個人貸款申請書、存摺影本 110偵28218號 13 呂怡靜 106年8月22日前某時 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㈠台新銀行 ㈡安泰銀行 ㈠40萬元 ㈡68萬元 106年8月22日下午3時30分 ㈠將提款卡交給被告由被告提領 ㈡現金交付被告 ㈠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㈡桃園市○○區○○○街00號 ㈠39萬5,000元 ㈡27萬897元 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台新銀行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 110偵29593號 14 温夢華 110年2月8日前某時 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70萬元 110年2月8日下午3時42分 現金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69萬4,970萬元 LINE對話紀錄、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110偵30600號 15 張美玲 109年6月12日前某時 佯稱急需用錢,請告訴人以其名義貸款,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0萬元 109年6月12日、109年6月15日、109年6月16日 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無 29萬4,970元 LINE對話紀錄、交易名明細、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110偵39487號 16 温夢婷 110年2月17日 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100萬元 110年1月19日上午9時42分 現金 桃園市○○區○○路000號 90萬元 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110偵28027號 17 田子婷 109年5月間 佯稱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可以賺取10%獎金,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60萬元 109年5月20日下午2時30分許 匯款給黃玉雯由黃玉雯轉交被告 中國信託中壢分行 53萬970元 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110偵34898號 18 黃靜瑜 106年5月26日前某時 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0萬元 106年5月26日 現金 桃園市○○區○○路000號 26萬5,000元 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110偵33930號 19 陳亭蓉 108年9月間 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65萬元 108年10月16日、17日 由被告持告訴人提款卡提領 不詳 60萬元 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110偵39488號 20 湯嘉豪 109年9月間 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60萬元 109年9月10日下午9時56分 現金 桃園市○鎮區○○路00號6樓 53萬970元 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110偵39488號 21 呂欣宜 109年2月8日前某時 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80萬元 109年2月26日下午3時許 現金 中國信託內壢分行 72萬元 LINE對話紀錄、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110偵39490號
附件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09號
111年度偵字第8806號
111年度偵字第9188號
被 告 林淑芬 女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與貴院刑事庭(佑股)審理之111年度審易字第48號案件係1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淑芬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康齡云、吳靜玟、徐儀靜、蕭愛齡 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詐騙,致附表所示之康齡云、吳靜玟、徐 儀靜、蕭愛齡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 所示之銀行申請貸款,並將貸得附表所示款項,以附表所示 之方式交付予林淑芬,林淑芬得款後均供己花用。二、案經康齡云、吳靜玟、徐儀靜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 局報告偵辦;蕭愛齡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淑芬警詢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康齡云、吳靜玟、徐儀靜、蕭愛齡警詢之證述 告訴人康齡云、吳靜玟、徐儀靜、蕭愛齡警詢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被告詐騙而陷於錯誤,向附表所示之銀行申請貸款,並將貸得附表所示款項交付被告之事實。 3 證人即同案被告徐子培警詢及偵查之證述 證人徐子培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付予被告使用之事實。 4 證人黃玉雯警詢之證述 告訴人蕭愛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被告詐騙而陷於錯誤,向附表所示之銀行申請貸款之事實。 5 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 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告訴人之行為,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且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 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6592、28027、28218、2849 4、29593、29972、30600、33349、33930、34898、36400、
38416、39487、39488、39490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佑股) 以111年度審易字第48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全國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本件被告所犯前述詐 欺等罪嫌,與前案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為符訴訟經 濟,認本件有追加起訴一併審理之必要,爰予追加起訴。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吳亞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邱均安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貸款銀行 貸款金額(新臺幣) 交付時間 交付方式 交付地點 交付金額 (新臺幣) 證據 備註 1 康齡云 109年12月1日前某時 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 安泰銀行 35萬元 ㈠109年12月1日 ㈡109年12月16日 ㈢109年12月17日 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由同案被告徐子培所申設,同案被告徐子培另為不起訴處分) 無 ㈠30萬970元 ㈡3萬元 ㈢1萬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吳靜玟)之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111偵字第109號、111偵字 第9188 2 吳靜玟 109年11月2日前某時 同上 同上 70萬元 ㈠109年11月9日 ㈡109年11月10日 ㈢109年11月11日 ㈣109年11月12日 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無 ㈠10萬元 ㈡20萬元 ㈢20萬元 ㈣14萬970元 3 徐儀靜 109年12月8日前某時 同上 同上 55萬元 109年12月8日 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無 51萬4,970元 4 蕭愛齡 107年7月間 同上 同上 65萬元 107年8月24日至107年9月4日 由被告持告訴人蕭愛齡之提款卡提領現金 無 58萬5,000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臨櫃提款監視器畫面、安泰銀行貸款申請資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111偵字第8806號
附件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第偵字第109號
111年度偵字第9188號
被 告 林淑芬 女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1年度審易字第48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林淑芬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蘇裕庠、温夢華、温夢婷、張美玲 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詐騙,致附表所示之蘇裕庠、温夢華、温 夢婷、張美玲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
所示之銀行申請貸款,並將貸得附表所示款項,以附表所示 之方式交付予林淑芬,林淑芬得款後均供己花用。案經蘇裕 庠、温夢華、温夢婷、張美玲告訴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證人即告訴人張美玲警詢筆錄、LINE及Message對話紀錄截 圖、存摺之交易明細影本、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 交易明細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 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告訴人之行為,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四、併案理由:
查被告相同詐欺行為,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6592 、28027、28218、28494、29593、29972、30600、33349、3 3930、34898、36400、38416、39487、39488、39490號提起 公訴,現由貴院(佑股)以111年度審易字第48號案件審理中 ,有該案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本件被告所涉詐欺取財罪嫌與前案之犯行,為同一行為, 應為該案起訴之效力所及,自應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吳亞芝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貸款銀行 貸款金額(新臺幣) 交付時間 交付方式 交付地點 交付金額 (新臺幣) 1 蘇裕庠 110年2月17日 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60萬元 110年2月26日 現金 桃園市○○區○○路000號 59萬4,970元 2 温夢華 110年2月8日前某時 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70萬元 110年2月8日下午3時42分 現金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69萬4,970萬元 3 張美玲 109年6月12日前某時 佯稱急需用錢,請告訴人以其名義貸款,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0萬元 109年6月12日、109年6月15日、109年6月16日 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無 29萬4,970元 4 温夢婷 110年2月17日 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100萬元 110年1月19日上午9時42分 現金 桃園市○○區○○路000號 9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