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1年度,799號
TYDM,111,審簡,799,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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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7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峻霆(原名王楷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282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峻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被告王峻霆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並更正 如下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⑴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同法第2 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被告變造私文書之低 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係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⑵又被告於民國107年 6月至110年6月之密切接近時間、地點,陸續將總計新臺幣6 9萬5361元之管理費侵占入己,均係出於同一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意圖,所侵害者均為告訴人太子地球村A區管理委員會 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⑶審酌 被告係昌霖保全公司派駐太子地球村A區之總幹事,本應忠 於職責,竟利用職務之機會為本件犯行,破壞人與人間之信 任關係;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歸還侵占之款項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雖於90年間因違反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8月,然已緩刑期滿,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稽,等同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其既已坦承犯行並已 歸還侵占之款項,本院認其經此次罪刑宣告之教訓,信無再 犯之虞,並考量其於107年間犯幫助詐欺罪而經受拘役刑之 宣告及執行,爰予宣告較長之緩刑期間,以觀後效。末以, 被告已歸還其侵占之款項,不因其任職之昌霖保全公司尚與



太子地球村社區尚有債務糾紛,因而昌霖保全公司尚扣留其 中之歸還款項40萬元而有異,是被告實際上已無享有犯罪所 得,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被告侵占金額中之385,361元並追 徵價額,即於法未合,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 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由檢察官邱健盛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822號
  被   告 王峻霆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7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峻霆(原名:王楷瑋)於民國107年6月至110年6日,任職 在昌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昌霖保全公司),為昌霖保 全公司派駐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太子地球村 A區」擔任總幹事乙職,負責管理社區零用金、收取住戶管 理費並繳存至社區帳戶等業務,而「太子地球村A區」繳交 管理費之方式有3種,分別為超商條碼繳費、帳戶轉帳繳費 及現場繳費。詎王峻霆見住戶現場繳費之方式有機可趁,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接續犯意,於上開任職期 間在「太子地球村A區」社區管理室,向住戶陸續收取新臺 幣(下同)16萬9,603元之款項後,將開立之管理委員會管 理費繳費單抽出,致使管理委員會無法稽核;王峻霆復承前 侵占犯意,向住戶陸續收取52萬5,758元之款項後,雖有開 立管理委員會管理費繳費單,然未如數將所收款項存入社區 所有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太子地球 村A區帳戶)內,而將52萬5,758元予以侵占入己,上揭侵占 金額總計達69萬5,361元。王峻霆後續為掩飾其上開犯行, 竟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於不詳時間,擅自將上 開太子地球村A區帳戶110年2月8日至110年5月10日之存摺內 容多處變造,並將不知情之洪臺鍵所有聯邦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之戶名,變造為「太子地球村A區管 理委員會」,均持之向太子地球村A區管理委員會行使以供 核對金流,足生損害於太子地球村A區社區管理委員會及聯 邦銀行對於帳戶管理之正確性。嗣經太子地球村A區社區管 理委員會第12屆主任委員邱建彰發覺有異,請昌霖保全公司 計算王峻霆所侵占之金額,經王峻霆確認金額無誤後,始悉 上情。
二、案經邱建彰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峻霆於偵查中之供述 1.伊任職在昌霖保全公司,為昌霖保全公司派駐至太子地球村A區擔任總幹事,在任職期間,伊以抽出管理費繳費單之方式,侵占16萬9,603元現金;伊另以開立管理費繳費單但未存入太子地球村A區帳戶之方式,侵占52萬5,758元現金。 2.伊侵占總金額為69萬5,361元之事實。 3.伊將上開太子地球村A區帳戶110年2月8日至110年5月10日之存摺內容多處變造,復持之向太子地球村A區管理委員會行使以供核對金流之事實。 4.伊將洪臺鍵所有聯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之戶名,變造為「太子地球村A區管理委員會」,復持之向太子地球村A區管理委員會行使以供核對金流之事實。 2 證人即告發人邱建彰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事項同上。 3 太子地球村A區管理委員會管理費繳費單、太子地球村A區107年7月份至110年4月財務收支月報表、昌霖公司稽核王峻霆侵占費用表 證明被告在任職期間,以抽出管理費繳費單之方式,侵占16萬9,603元現金;被告另以開立管理費繳費單但未存入太子地球村A區帳戶之方式,侵占52萬5,758元現金之事實。 4 告發人提出之太子地球村A區帳戶存摺影本、聯邦銀行提出之太子地球村A區帳戶存摺存款明細表 被告將上開太子地球村A區帳戶110年2月8日至110年5月10日之存摺內容多處變造之事實。 5 告發人提出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聯邦銀行提出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1紙 被告將洪臺鍵所有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之戶名,變造為「太子地球村A區管理委員會」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及同法第21 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罪嫌。其變造私文書之低度 行為,為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 被告所犯業務侵占、行使變造私文書2罪間,係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均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業 務侵占罪處斷。至被告所侵占上開款項,因已實際繳還告發 人邱建彰31萬元,此部分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而被告所侵



占剩餘之38萬5,361元(計算式:69萬5,361元-31萬元=38萬 5,361元),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檢察官 邱健盛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嘉娥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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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