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1312號
TYDM,111,審易,1312,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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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3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霖


王雅玲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0
80號),被告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甲○○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乙○○、甲○○於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一)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 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 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 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 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 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定:「成年人教唆、幫助 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 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加重,並非對 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 ,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最 高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06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5號審查意見可資參照) 。經查,被告乙○○、甲○○行為時係年滿20歲之成年人、共 犯盧○慧則係未滿18歲之少年等情,有渠等之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7頁、第39頁、第51頁)



,是被告2人與共犯盧○慧共同為附件所示之犯行,自俱應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 加重其刑。
(二)核被告乙○○、甲○○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 4 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被告2人與少年盧○慧就本案 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 告2人皆為成年人,渠等與少年盧○慧共同犯本件竊盜犯行 ,俱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正當方式 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恣意為本案竊盜犯行,顯然欠 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2人 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衡以被告2人之犯罪動 機、本案之情節、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 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末查被告2人皆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渠等犯後 已坦承犯行,是本院寧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 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渠等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 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促渠等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2人應按主文所示 之期限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冀能使渠等 確實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倘 被告2人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 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其緩刑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 聲請撤銷,併此指明。
三、按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 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 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2人竊得告訴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附表所 示之物原均應沒收,然被告甲○○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 解書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審易卷第43頁),基於上開沒收 規定之立法理由係為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使犯 罪利得償還被害人優先於國家沒收,將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 而不是由國家終局享有,俾符合利得沒收追求回復正常財產 秩序之目的,而本案情形,訴訟上之和解已滿足告訴人因犯 罪所生對被告之求償權,且達到利得沒收所追求回復合法財 產秩序功能,實現利得沒收之目的,如逕予剝奪犯罪所得並 宣告沒收、追徵該部分之犯罪所得,將使其雙重受償(依刑



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檢察官應 將沒收物及追徵財產發還或給付權利人),無疑使被告居於 重複受追索之不利地位,是為免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8080號
  被   告 乙○○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甲○○為配偶關係,於民國111年3月15日晚間9時10分 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大潤發公司)所屬賣場內,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夥同渠等之未成年女兒盧○慧(業 已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 取如附表所示物品 【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4,393元,均 已發還】後,未於自助結帳機台結帳即離開賣場出口,旋遭 該賣場安管課員張子忠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 監視器錄影畫面,查悉上情。
二、案經大潤發公司告訴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甲○○坦承不諱,並經證人盧 ○慧證述明確,及告訴代理人張子忠指訴碁詳,復有現場監 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13張、發票影本、贓物認領保管單、 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乙○○、甲 ○○犯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 夥3人而犯之竊盜罪嫌。被告乙○○、甲○○就上開犯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二人與未成年 人共同實施犯罪,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丙○○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范書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價值(元) 1 卡樂地時尚吸水踏墊 1 289 2 柔情廚房紙巾60組*6 1 69 3 春風抽取衛生紙 1 279 4 一口脆巧克力鬆餅 1 119 5 75%抗菌酒精4公斤 1 599 6 娘惹山藥捲(10條) 2 170 7 TELITA日式和風緞條毛巾 1 129 8 冷藏肉雞腿棒切塊1.8公斤 1 379 9 冷藏肉-豬梅花肉塊 1 325 10 九層塔50g 1 29 11 依必朗抗菌洗手露630ml 1 99 12 大拇指柔濕巾80張 1 35 13 優生酒精濕巾40抽 3 225 14 Tino小安安酒精濕巾 1 85 15 味王味精 1 18 16 通用瓦斯罐(3入) 2 178 17 背心袋(特大) 1 3 18 拇指外翻護套 1 420 19 大拇指紙軸圓頭棉花棒 1 45 20 綠巨人生機玉米粒 1 129 21 中衛酒精棉片-200片 1 129 22 老船長豆鼓鰻(易)100g 1 114 23 鮭魚生魚片限定版(16片) 1 279 24 冷凍手工澎湖花枝漿 2 138 25 森田藥粧馬油腳跟防裂霜 1 109 合計: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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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