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附民字,111年度,94號
TYDM,111,審原附民,94,2022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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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原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黎筱瑄
法定代理人 黎氏竹蒔
被 告 羅啟榮

高俊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0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羅啓榮高俊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告高俞峰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駁回),請求損害賠償,核其 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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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