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原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莊宗衛
被 告 羅啟榮
高俊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7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羅啓榮、高俊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告高俞峰部分業經移送本院民事庭),請求損害賠償,核 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