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交重附民字,111年度,3號
TYDM,111,審原交重附民,3,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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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原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蘇于

訴訟代理人 蘇進興
被 告 鍾季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 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黃佳儀
,因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故原告對被告黃佳儀請求損害賠償部分
,待被告黃佳儀審結時,另為處理,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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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