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附民字,111年度,229號
TYDM,111,壢簡附民,229,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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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29號
原 告 洪雲亮
被 告 鍾明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壢簡字第177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於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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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