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木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24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木榮犯無故侵入建築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盧木榮所為,係犯刑法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 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侵入國立臺北科技 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建築物之教室內,被告犯行 可能因此造成校園師生心生驚恐,所為實有不該,應予責難 ;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述教育程度為高 職畢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1頁)暨被告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前段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宜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4489號
被 告 盧木榮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木榮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22 日晚間10時30分許,未經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國立臺北 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下稱桃園農工)代表 人或管理人之許可,無故侵入桃園農工未對外開放之機械二 乙教室內。嗣經該校保全人員巡視校園,始悉上情,並報警 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桃園農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木榮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即該校主任秘書劉宏彬於警詢之指述情節相 符,且有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楊挺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范書銘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