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06號
附民原告 楊喬汶
附民被告 白凱文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白凱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