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政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48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政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 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97號、第498號簽請 行政報結,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 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 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 2125號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後,經桃園地檢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10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0 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另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 案件之時間,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為上開不起訴處分 效力所及,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 97號、第498號簽結在案,有上開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桃園地檢署110年 度毒偵字第1047號、第2038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97 號、第498號偵查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經送鑑驗,確驗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桃園 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D-0 000000)、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佐(11 0毒偵2038卷第39、111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且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 示之物,單獨聲請沒收銷毀,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 法析離,均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 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 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驗餘量0.1193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