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326號
TYDM,111,單禁沒,1326,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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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玉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貳個,驗前毛重分別為零點柒貳壹零公克、零點陸參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玉森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154號、 第11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甲基安非 他命2包經送檢驗,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 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前毛重各為0.7210公克、0.6 344,因鑑驗分別取用0.0028公克、0.0021公克),經送請 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 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 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予宣告沒收 銷燬。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無法與所盛裝 之毒品相析離分別秤重,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與該等毒 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 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昌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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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