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福燦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1
1年度聲沒字第1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福燦前因運輸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5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含有大麻成分,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毒品,屬違禁物,故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 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 可參。
三、經查,被告前因運輸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5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 認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含有大麻成分,有法 務部調查局111年5月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8450號鑑定書附 卷可憑,屬違禁物無訛,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上開包裝 袋並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送 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疑似大麻花 2包 淨重437.74公克(驗餘淨重437.01公克),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