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294號
TYDM,111,單禁沒,1294,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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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五、七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嘉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 度毒偵字第55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1年9月1 日緩起訴處分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 之物,係供被告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另被告於上開緩起 訴處分確定前,另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經桃 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785號簽結併案為戒癮 治療,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之毒品,經鑑驗後分別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又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四至七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施用毒品犯罪 所用之物,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 第40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查獲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 ,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依同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 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567號為 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



0年度上職議字第2317號駁回再議確定,又於上開緩起訴處 分確定前,另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經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785號簽結併案為戒癮治療 ,有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緩 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其附表、109年度毒偵字第7785號簽 呈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又查,扣案 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粉末3包(含外包裝3只,驗 餘淨重2.36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 色結晶1包(含外包裝1只,驗前毛重0.3426公克,鑑識取用 0.0101公克,驗餘毛重0.3325公克),經分別送法務部調查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分別檢出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法務部調查局110年1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0060號濫用 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1日 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各1份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含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違禁物無訛。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四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鑑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詮昕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1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證 ,足認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四之注射針筒1支含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無訛,且客觀上難以將注射針筒上沾黏之毒品完全析 離,且實際上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視同毒品,聲 請意旨雖就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認僅係供被告施用毒品 犯罪所用之物,惟前揭之物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已如前述 ,是就上開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物均應裁定沒收 銷燬,始為適法。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 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 裝共4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 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五、七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 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為被告於警詢中供承不諱(見109年 度毒偵字卷第7785號第12頁),堪信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 11年10月11日以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廢棄,有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1紙在卷可憑 ,是上開扣案物既經檢察官以前揭命令執行完畢而不復存在 ,自無再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顯 乏所據,應予駁回。而扣案之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物,未經



使用,應係預備供施用毒品之用,然施用毒品罪並未處罰預 備犯,是此部分難認被告係構成何犯罪,亦不符合單獨宣告 沒收之規定,自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是 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 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一 注射針筒(已使用) 1支 桃園地檢署109年保字第1316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109年度毒偵字第5567號) 二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粉末(含外包裝3只) 3包(驗餘淨重2.36公克) 桃園地檢署109年保字第1292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09年度毒偵字第7785號) 三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含外包裝1只) 1包(驗前毛重0.3426公克,鑑識取用0.0101公克,驗餘毛重0.3325公克) 桃園地檢署110年安字第4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09年度毒偵字第7785號) 四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 1支 桃園地檢署109年保字第18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109年度毒偵字第7785號) 五 注射針筒(已使用) 6支 桃園地檢署109年保字第1292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109年度毒偵字第7785號) 六 吸食器 1組 桃園地檢署109年保字第1292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109年度毒偵字第7785號) 七 毒品殘渣袋(未經鑑驗而無證據證明係屬違禁物) 1包 桃園地檢署109年保字第1292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109年度毒偵字第77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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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