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3554號)
,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33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壹包沒收銷燬。
扣案之菜底壹箱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宗杰前因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 運管制物品禁口罪嫌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35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上揭案件 ,分別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1包、菜底1箱等物,分屬 違禁物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 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犯第四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 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3項亦有明定。三、經查:
㈠被告因犯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犯 罪嫌疑不足,而以110年度偵字第335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
㈡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1包,經檢驗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 調查局109年7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7690號鑑定書(109 年度他字第8454號卷頁57)在卷可憑。扣案之菜底1箱,係 用來走私、運輸大麻浸膏所使用之物,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桃 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可佐。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
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 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 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