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216號
TYDM,111,單禁沒,1216,202210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信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 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被告施用 第二級毒品,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惟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被告呂信德均否認為其所有,且並非自被告呂信德 之身體、隨身衣物、行李、所駕駛車輛中或住居所查扣,又 查獲時在場之另案被告林俊賢等人亦均否認持有扣案之物, 扣案之物亦未採驗外包裝之指紋進行比對,是所有人或持有 人身分不詳。然上開扣案之物,經送鑑驗,分別檢出含有海 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三、經查,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分別檢 出含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 物實驗室110年9月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9390號鑑定書及臺 北榮民總醫院110年9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 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 盛裝上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 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 與所盛裝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是本件聲 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 ,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 量 成 分 1 粉塊狀 1包(淨重0.64公克,驗餘淨重0.63公克,空包裝重0.17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白色粉末 1包(淨重1.99公克,驗餘淨重1.90公克,空包裝重0.30公克) 3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毛重2.0373公克,淨重1.8630公克,驗餘量1.860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