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212號
TYDM,111,單禁沒,1212,2022101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榮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30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榮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 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 案,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驗檢出 成分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255號 、106年度毒聲字第67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年3月7日執行完 畢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 緝字第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本件於106年9月16 日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時間,係在上開 觀察、勒戒前,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經桃園地檢 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有上開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先予敘明。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粉末1包,經送鑑驗,確驗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附 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 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此部分單獨聲請沒收銷毀,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 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與所 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



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粉末1包,毛重(0.19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塑膠包裝袋1只),取樣量0.011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6年9月2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D-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