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瑞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共拾點貳壹柒玖公克,含包裝袋參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毛重零點捌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袁瑞祥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21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5757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屬違禁物,應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 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 國110年6月23日釋放出所,並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 度毒偵字第21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57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白色結晶塊3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含袋毛重11.5930公克,驗餘淨 重10.2179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9年5 月22日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詮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含袋毛重0.87公克,檢出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09年9月11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 附卷可稽,足認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 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4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
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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