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交易字,111年度,32號
TYDM,111,原交易,32,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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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交易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梅亞南


選任辯護人 楊貴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886、7822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
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梅亞南(公共危險部分經 本院111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 ,並應向公庫支付3萬元)無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10年6月5 日晚間11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 載李慧玲,沿國道一號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外側車道 ,駛至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向車道69公里400公尺處中央分 隔帶左彎下坡路段,自行控車失當打滑左偏撞擊內側護欄後 停駛於內側車道,其本應注意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 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且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 險警告燈外,應在故障車輛後方100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 障標誌,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未在 其車輛後方100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適有告訴人 周伯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自同向後方沿側 車道直行駛至,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貿然 直行,追撞在前已肇事之被告上開車輛後,又續失控左偏撞 擊內側護欄後停駛於內側車道,並致被告上開車輛滑行進入 外側車道,再有李聖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沿中線車道直行駛至,為閃避告訴人上開車輛而右偏撞擊 同向右前已肇事之被告自用小客車而連環肇事,致告訴人因 而受有頭皮開放性傷口5針、右側前臂挫傷、左側前胸壁挫 傷等傷害。被告於同年月6日3時22分許在天成醫院抽血檢驗 ,測得酒精濃度為79.4MG/DL,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照 駕駛酒醉駕車過失傷害人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爾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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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