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1年度,6號
TYDM,111,交重附民,6,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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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附民原告 汪朱美英

汪嘉惠
汪志強
汪志勇
附民被告 謝奇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7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汪朱美英汪嘉惠汪志強汪志勇對被告 謝奇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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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