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607號
TYDM,111,交易,607,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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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6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堅銍


陳宣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0814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壢
交簡字第70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曾堅銍於民國110年9月24 日上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 中壢區環中東路2段867巷往環中東路2段方向行駛,於同日 上午5時31分許,行經環中東路2段與環中東路2段867巷有閃 光紅燈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其 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又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 ,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 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適有被告陳宣平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環中東路2段往內壢方向行駛, 行經上開有閃光黃燈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亦應注意車前狀 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閃光黃燈表示「警告」 ,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依當時天候晴 ,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 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均疏未注意及此,猶 貿然直行,兩車因而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致被告曾堅銍受有 左側脛骨和腓骨開放性骨折伴側副韌帶撕裂之傷害;被告陳 宣平則受有右側鎖骨外側骨折、多處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 2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前開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 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均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 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妤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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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