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528號
TYDM,111,交易,528,202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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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5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至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調偵字第115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
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如附表一所示。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 ,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本文規定,須告訴乃 論。
(三)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四)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建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陳至中無汽車駕駛執照;詎其於民國109年7月12日下午4時5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八德區和平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忠勇街交岔路口欲右轉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適有曾子瑛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在其右側直行駛至,兩車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致曾子瑛受有手部挫傷、手部擦傷、膝部擦傷、踝部挫傷、擦傷、左側踝部挫擦傷等傷害。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罪。

附表二 編號 項目 備註 1 刑事撤回告訴狀 本院卷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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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