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傑
陳榮耀
王駿錡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吳逸軒律師
王志超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7
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哲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