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1年度,245號
SCDA,111,交,245,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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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245號
原 告 彭鈺勝
一、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
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民國111年9月27日竹監裁字第50-ZBA41
561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
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
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
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本件訴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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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