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陳瑩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5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台灣銀行竹北分行章麗婉 台灣銀行竹北分行 106年1月26日 17,65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