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49號
SCDV,111,除,249,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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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李易儒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乙紙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6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芃華國際餐飲文化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110年12月31日 114,750元 EG010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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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芃華國際餐飲文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