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九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文星
被上訴 人 洪村騫
即原 告 洪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9月27日裁定(通知)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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