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89號
SCDV,111,重訴,189,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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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原 告 莊文旭

莊家權

莊文豐

林以特

莊文渭

陳松裕
莊文煌

莊雄鈞

莊慧敏

莊俊辰

莊珮柔

陳儀
莊耀
莊以琳
被 告 莊新興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被 告 李文灝

王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22 日前分別送達原告莊家權、莊文渭(最後收受裁定之原告) 等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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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