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836號
SCDV,111,訴,836,2022100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36號
原 告 張聖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鍾停妹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調解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貳佰肆拾參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壹
佰伍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貳萬肆仟壹
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