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8號
原 告 賴瑞珠
被 告 賴永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360,000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二)提出準備
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