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97號
SCDV,111,補,997,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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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7號
原 告 聯慷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昌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對被告英隼資訊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肆拾萬壹仟柒佰陸
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柒佰伍拾玖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參萬肆仟貳佰伍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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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慷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