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8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葉子欣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王大倫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玖拾
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零
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