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68號
SCDV,111,補,1068,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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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趙素月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六郎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調解聲請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
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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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