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36號
SCDV,111,補,1036,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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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36號
聲 請 人 楊長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振炫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伍佰元,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調解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繳納聲請調解費,其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 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確認相對人所有坐落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在750平方公尺範圍內有袋地 通行權存在。而系爭土地於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 尺650元,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紙為憑,經計算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48萬7500元(計算式:650×750),應徵聲請調解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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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